產(chǎn)品分類(lèi)
Product Category分類(lèi)
它主要分為兩種。
1、純電動(dòng)汽車(chē)用蓄電池
2. 燃料電池,專(zhuān)用于燃料電池電動(dòng)汽車(chē)
測試標準:IEC 62660-2
熱測試
執行該測試以表征細胞對高溫環(huán)境的反應。
a) 將電池的 SOC 調整為 BEV 應用的 100%,HEV 應用的 80%。
b) 在室溫下穩定的電池應放置在重力或循環(huán)空氣對流烘箱中。烘箱溫度應以 5K/min 的速度升至 130℃±2K。在停止測試之前,電池應在此溫度下保持 30 分鐘。
注意——如有必要,為防止變形,電池在測試期間可以以不違反測試目的的方式進(jìn)行維護。防止變形的方式應代表電池系統和電池組內的電芯。
溫度循環(huán)
進(jìn)行該測試以通過(guò)交替暴露在低溫和高溫環(huán)境下以引起電池組件的膨脹和收縮來(lái)表征電池的熱耐久性。
a) 將電池的 SOC 調整為 BEV 應用的 100%,HEV 應用的 80%。
b) 按照 ISO 16750-4 進(jìn)行溫度循環(huán),如表 4 所示,超低工作溫度應為電池制造商規定的 -40℃或Tmin ,最高工作溫度應為 85℃或Tmax由電池制造商規定細胞制造商。按規定執行 30 個(gè)測試循環(huán)。
測試標準:UL1642-2015第17條
電池應在重力對流或循環(huán)空氣烘箱中加熱,初始溫度為 20±5℃(68±9℉)??鞠涞臏囟纫悦糠昼?5±2℃(9±3.6℉)的速度升高到 130±2℃(266±3.6℉)并保持 10 分鐘。樣品應回到室溫(20±5℃),然后進(jìn)行檢查。對于設定溫度高于 100℃(212℉)的電池,調節溫度應從制造商最高規定溫度的 130±2℃(266±3.6℉)提高到 30±2℃(86±3.6℉)。對于鋰金屬化學(xué)電池,調節溫度應提高到最高 170±2℃(338±3.6℉)。
測試標準:UL 1642-2015 第 18 條
溫度循環(huán)測試
a)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提高到 70±3℃(158±5℉)并保持該溫度 4 小時(shí)。
b)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降至 20±3℃(68±5℉),并保持該溫度 2 小時(shí)。
c)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降至 -40±3℃(-40±5℉),并保持該溫度 4 小時(shí)。
d)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提高到 20±3℃(68±5℉)。
e) 再重復該序列 9 個(gè)循環(huán)。
f) 第 10 次循環(huán)后,在 20±5℃(68±9℉)的溫度下將電池存放至少 24 小時(shí),然后再進(jìn)行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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